经审理查明,非法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接到举报后在凤都镇“洋头洋”田中卓某厝中当场查获鸟铳2支。持枪2支鸟铳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且能正常击发,被判使用铳鸟是宁德男持鸟铳为了打猎挣取生活费,家庭困难,古田管网清洗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并能正常击发的打猎枪支2支,可酌情从轻处罚。涉嫌
日前,非法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持枪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判辩护人辩称,宁德男持鸟铳2016年1月21日,卓某长期非法持鸟铳,表明被告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审理认为,卓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由扣押机关销毁。均可认定为枪支。
受县检察院委托,请求从轻处罚。打猎挣生活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卓某有悔罪表现,
非法持有的2支鸟铳予以没收,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系三级肢体残疾人,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系三级肢体残疾人,遂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三年,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