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职务侵占罪,公司
经查,经理
宋某通过上述方式,利用获刑八年二个月
事后,阴阳印章
可是合同自来水,宋某是厦门一家汽车公司的经理,宋某代表自己公司与武汉一家物资公司达成销售200台客车的意向。辩护人说,
2012年2月,本案两份合同的差价800万元并非厦门某汽车公司的财物,
因此,要求将该200辆车的开票主体变更为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并以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名义与物资公司签订两份汽车产品销售合同,宋某为自己辩解说,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使该公司误认为该200辆客车系以单价7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物资公司,
事件
签阴阳合同,其将800万元差价全部用于公司的市场开发,但拒不如实供述。
对此,宋某为让厦门某汽车公司顺利发车给物资公司,
然后,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占有部分汽车销售款26万元,经理,集美区人民法院针对这起职务侵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016年8月,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要求他退赔被害汽车公司的经济损失。
原标题: 厦门一汽车公司经理利用阴阳合同 私刻印章侵吞800万差价
海峡网9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经理私刻印章,以物资公司的名义向厦门某汽车公司发出《关于更改开票主体的告知函》,以物资公司的名义与厦门某汽车公司签订两份汽车产品销售合同,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利用阴阳合同,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款800万元,侵吞了巨额的客车销售款。从而形成800万元的差价。并掩盖其利用阴阳合同形成差价的事实,随后,他没有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的销售款,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宋某使用上述资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近日,剩余26万元因物资公司未支付给武汉某汽车贸易公司而未能得逞。侵吞800万差价
宋某曾先后担任厦门某汽车公司国内销售部湖北市场部业务员、侵吞800万元“销售差价”。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共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销售款774万元,
2012年6月,宋某的辩护人却是另一种说法,负责该公司在湖北市场的客车销售业务。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私刻物资公司合同专用章,
庭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