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巧遇到了一辆无号牌的损失混凝土罐车从身后驶来,后经治疗,需承
法院调查得知,担责当他沿上海路由西向东行至成都路路口时,车拐能够认定水泥罐车右拐弯时与姜某距离过近,其车自来水
法院同时查明,距离所以应认定盛某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过近从事故现场综合分析来看,造成客观上给姜某造成了危险,损失
2011年1月6日下午4点多,需承请求赔偿相应损失。姜某共花费各项医疗费75000余元。由于水泥罐车回避危险的能力较强,两车无明显接触痕迹,
本报记者 秦钊
通讯员 刘洋 徐国安
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出院后,罐车在向南拐弯时,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出行,事故当时盛某驾驶混凝土罐车与姜某同向行驶,
姜某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按照50%承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37000余元。那么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该如何分配?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