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立法对规范福州地方立法工作、条例重新公布。公布并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对部分不相一致的条款作了必要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称,《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立法条例》结合福州地方立法工作实际,涉及科学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旨在提高立法的时度效,广开大门吸纳专家参与法规起草、法规施行满两年可开展执法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