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离婚离婚当天,债务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纠纷承诺3年内付清。明明将前夫起诉到法院,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不久前,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办理离婚后,变更离婚协议。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4月16日,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2008年4月16日,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在协商离婚时,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并约定3年内还清。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两人私底下协商,
2003年1月20日,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4月15日,3年后,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